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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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利博弈中律师岂能壁上观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7年01月31日作者:刘国航

 
      近几天,有关房贷律师费的话题突然多了起来。巧的是,北京的一位唐女士因在办理房贷时被要求交纳了380元的“律师费”,遂将农业银行丰台支行告上了法庭。其理由很明确:律师是你们银行 
聘请并为银行服务的,凭什么由我来掏钱?
  其实,这个疑问已由北京市的消费者协会、银行协会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一纸公告给明确答复了:谁委托的律师谁付费!只是这个公告并没有明确过去由买房者做了“冤大头”时付的这笔费用还能不能如数退还。因此,有人称上述公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,只带有“建议”的性质。何况丰台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达,因此目前仍不能确定究竟谁是这笔律师费用的最后“埋单”者。据称,目前仍有一些从事房贷业务的银行继续在收取购房者的“律师费”。
  说句实在话,自从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来,各地买房者日众,其中尤其以贷款买房者居多。面对价格不菲的房款和各种繁多的税费,留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只能祈求尽可能地公平、透明一些。然而,一些不平等的规定和要求还是或明或暗地强加在购房者头上,只是没有人去认真理会,缘由是人们根本不懂得其中的奥妙。
  但是,这一次费用纠纷却与以往大不相同,因为双方争执的律师费。既然有“律师”二字,就不能不牵涉到律师职业本身。在我看来,无论是北京三家专业协会还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,都大可不必讲清这笔费用是否合理及必须,因为律师是最熟悉政策和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,他们也最明白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因此,对该笔聘请律师的费用究竟由谁支付,许多律师其实是“揣着明白装糊涂”。因为这并不是一道法律疑难问题。如果是购房者要聘请律师办理购房事务,当然要由购房者支付。问题是现在银行聘请律师给自己办事却要求购房者“埋单”,这讲的又是哪一方道理?特别不可思议的是,身怀法律绝技的众多律师在事关自己的利益面前,竟然装聋作哑。据《法制晚报》1月24日称,仅2006年北京就收取了2.5亿房贷律师费,倘能计算一下购房者交纳的比例,更会令人感慨。在如此义和利的博弈中,律师竟然如此作壁上观,不能不让人惊讶和忧虑。
  现在,没有谁会怀疑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能量和作用,但这并不等于说在义和利的博弈中,律师就能以公正处之。在北京,律师是高收入者已是不争的事实,这既反映了大都市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,也与京城律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相关。事实上,许多律师也确实以自己对法律事务的熟悉和对社会生活的积极“参与者”身份,为亟需帮助的普通民众助一把力。诸如目前出现的一些有影响的公益性诉讼,经常是律师作为原告出庭,不管庭审的最后结果如何,它起码具备了启蒙与教育功能,并为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和出台决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。但是不能否认,也有个别律师见利忘义,将眼光只盯向代理费而不顾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,或在利益的诱惑中一味地无原则满足其代理人的非法要求,甚至不惜以身试法,最后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。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,也必须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,尤其是在义与利之间不能只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,而不顾及应有的社会准则和社会效果。如此,律师的形象就要打折扣,就不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“法律人”。
  在义与利的博弈中,逐利而忘义或重义而舍利,或许都不是惟一好的选择。依我看,能保持义与利之间的平衡最好,最要不得的是为一己之利而作壁上观,那是最大的不负责任。